「法政益心」 專項基金管理辦法
北京王府公益基金會
「法政益心」 專項基金管理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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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?總則
第一條 ?發(fā)起目的
為更好的弘揚法政集團公益文化,鼓勵更多員工及家人參與公益,搭建一個前瞻、專業(yè)、透明的公益平臺,北京法政實業(yè)集團有限公司總部及各下屬單位、駐外機構(gòu) (以下簡稱為法政集團)、北京王府公益基金會共同發(fā)起 「法政益心」 專項基金。
為規(guī)范專項基金管理,實現(xiàn)預期目標,依據(jù)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》,《基金會管理條例》、《北京王府公益基金會章程》、《北京王府公益基金會工作管理辦法 (試行)》 的規(guī)定,特制定本管理辦法。
第二條 ?專項基金口號
公益基因,益動我心;法政大愛,你我同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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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?資金來源與募集
第三條 ?資金來源
1、法政集團 2018 年 「十全十美慈善晚宴」 拍賣和募捐所得作為母基金;
2、法政集團慈善公益活動收入;
3、法政集團員工及親友的自愿捐贈;
4、其他指定捐入專項基金的社會捐贈。
第四條 ?捐款賬戶
北京王府公益基金會作為 「法政益心」 專項基金資金接收、管理機構(gòu),設(shè)置財務專項科目,??顚S?。
賬戶名稱:北京王府公益基金會
銀行賬戶:1109230973108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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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?項目管理
第五條 ?項目基本原則
(一) 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有關(guān)規(guī)定;
(二) 符合法政集團公益理念;
(三) 符合北京王府公益基金會的業(yè)務范圍和戰(zhàn)略規(guī)劃;
(四) 綜合考慮項目的公益性、可行性和實效性;
(五) 優(yōu)先考慮性別平等、女童教育、女童身心健康、醫(yī)療救助等方面的議題。
第六條 ?活動形式
專項基金組織法政集團和各子公司員工及其家屬子女參與公益活動,包括但不限于性別平等教育、安全教育、醫(yī)療等議題。
專項基金每年綜合考慮基金會業(yè)務范圍和員工意愿,進行項目活動和項目方向的調(diào)整。
第七條 ?「法政益心」 公益大使評選
專項基金以自然年度為單位,每年度評選公益大使。評選標準和評選辦法另行規(guī)定。
第八條 ?管理機構(gòu)
1、聯(lián)席主席
法政集團董事長王廣發(fā)先生、王府公益基金會理事長潘軍女士為 「法政益心」 專項基金聯(lián)席主席,統(tǒng)籌專項基金的各項工作,審核專項基金項目計劃、項目預算方案等。
2、「法政益心」 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
「法政益心」 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為專項基金日常管理執(zhí)行機構(gòu)。委員會委員由法政集團領(lǐng)導代表、員工代表、基金會工作人員組成。
員工代表由在法政集團及各子公司任職兩年以上的員工組成,員工可自愿報名,或由法政集團推舉,由集團員工投票決定。
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,任期屆滿或委員離任則重新征集,可連選連任。
委員會將不定期召開會議,負責具體項目的發(fā)起動議、調(diào)查、討論和投票。每項決定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投票表決通過。
3、「法政益心」 專項基金監(jiān)察委員會
監(jiān)察員由法政集團指定財務人員、法務人員各一名,員工代表自愿參與一名,共計三名,組成 「法政益心」 專項基金監(jiān)察委員會。
監(jiān)察員可列席專項基金委員會議,并就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等情況,提出質(zhì)詢與建議。
第九條 ?管理費用
「法政益心」 專項基金所籌集資金全部用于公益支出。北京王府公益基金會不從專項基金中提取管理經(jīng)費、行政辦公費用和其他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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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?信息公示與監(jiān)督
第十條 ?信息公示
1、公示時間:自 「法政益心」 專項基金成立之日起,基金會每自然季度的第一個月內(nèi),公示上一季度的專項基金的管理及資金使用情況。
2、公示平臺:包括但不限于集團 OA 公告平臺、基金會官網(wǎng)、基金會官方微信等形式。
3、公示對象:公示面向所有集團及各子公司員工。
4、公示內(nèi)容:資金賬戶使用及余額明細;資金賬戶每筆援助事件詳細描述 (原則上公開所有信息,如涉及申請者隱私,將做特殊處理)。
第十一條 ?監(jiān)督機制
「法政益心」 專項基金的管理和資金使用接受所有法政員工的監(jiān)督。如有針對該計劃的任何疑問或建議,請向?qū)m椈鸸芾砦瘑T會、基金會項目部及時反饋。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、基金會項目部受理相關(guān)的咨詢或建議,并在十個工作日以內(nèi)進行調(diào)查并回復。
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郵箱:fzyxgwh@royalcf.org
基金會郵箱:info@royalcf.or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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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?附則
第十二條??本管理辦法由北京王府公益基金會秘書處負責修訂及解釋。
第十三條 ?此本管理辦法自第一屆第十次理事會審議通過,經(jīng)第二屆第二次理事會會議修訂。自通過之日起施行。